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互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顯和
被 上訴 人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 表 人 楊美麗
上列
當事人間
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行政訴訟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送達後之民國100年3月23日
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
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