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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6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地價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互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顯和 被 上訴 人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 表 人 楊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 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0年3月23日 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 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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