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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21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盛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國成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委由盈祺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月25日向被上訴人報 運進口ROLLS-ROYCE PHANTOM COUPE 1輛(進口報單號碼:第 CA/98/130/09880號、下稱系爭車輛),原申報單價CIF USD 330,000,因屬進口價格應審,經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18條 第2項規定,准上訴人先行繳交保證金後放行,嗣據財政部 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查價結果,按FOB USD 400, 000/UNT核估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295,638元,並 據以核算稅費,於99年2月5日以北普進補徵字第990173號函 檢附稅款繳納證通知上訴人補繳稅費1,488,300元。上訴人 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 張:上訴人已提出結匯水單、代購合約書、美國KARNER AND GROSSEGGER AUTO公司(下稱KARNER公司)向STARLIGHTLINE AUTOMOTIVE GROUP(下稱S.A.G.公司)以32萬美金購入系爭車 輛之訂購單、S.A.G.公司銷售該車輛之網頁訂價等資訊,已 盡協力義務及舉證責任,並足證明系爭車輛之真實售價;且 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下稱駐洛杉磯商務組) 98年12月18日12809F2135號函已載明KARNER公司稱報關發票 確為其簽發無誤等語,自應適用關稅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依上述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原判決以KARNER公司係代表 上訴人就系爭車輛為驗收交易而賺取佣金之代理商,並非實 際銷售之賣方,故其開立之發票難資證明為認定交易價格之 證明文件,並以被上訴人囑託洛杉磯商務組向先後註冊登記 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S.A.G.公司及PARK PLACE公司,均不 願提供交易文件,亦不願回答有關售價相關資料,似有所隱 情;且洛杉磯商務組上開覆函稱向美國ROLLS ROYCE經銷商 Bentley Pasadena查詢,據表示該型新車約在43至44萬美金 ,及系爭車輛車程數在500哩以下且原車主持有時間僅月餘 ,幾與新車無異為由,即認定上訴人申報之進口價格非屬真 實,而維持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29條第5項規定,不採用原 申報價格,逕依第35條規定核定完稅價格之處分,即有判決 不適用法規及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且有未 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違法等語。惟經核其上訴理由, 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 當,並就原判決所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 而非具體說明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合於行政 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 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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