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08號
上 訴 人 竣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淳星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
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
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
之必要而言。例如原裁判所適用之
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
之虞
,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
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
意見之必要
等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
管理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訂定,是其規範
內容及對於管理辦法之解釋,自不得
違反母法即水污染防治
法之規定自明。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明文規定,廢水指
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
「含有污染物」之水;而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係規範事
業廢水類別,其廢水之定義自不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
第8款之規定,從而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事業廢水,均
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含有污染物」之要件。故
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未接觸冷卻水」亦需含有「
污染物」,
始足當之,而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
放流口排放廢水或污水,亦係以「含有污染物」之廢水或污
水為前提。本件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廠區排放製程所產生之
冷卻作業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管理辦法第5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以
裁罰,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
8款、第9款之規定,自屬違反法律授權,而有由本院確認或
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語,為其論據。
惟核其所陳上述理
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
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
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