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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25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08號 上 訴 人 竣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淳星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 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 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 之必要而言。例如原裁判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 ,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 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 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 管理辦法)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訂定,是其規範 內容及對於管理辦法之解釋,自不得違反母法即水污染防治 法之規定自明。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明文規定,廢水指 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 「含有污染物」之水;而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係規範事 業廢水類別,其廢水之定義自不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 第8款之規定,從而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事業廢水,均 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含有污染物」之要件。故 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未接觸冷卻水」亦需含有「 污染物」,始足當之,而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 放流口排放廢水或污水,亦係以「含有污染物」之廢水或污 水為前提。本件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廠區排放製程所產生之 冷卻作業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管理辦法第5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以裁罰,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 8款、第9款之規定,自屬違反法律授權,而有由本院確認或 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 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 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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