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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正字第 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永松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 裁字第2124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理由欄第2項第1行起至第6行之應 補稅額1,156,382元等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所有房屋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16日拍賣,其拍定金額計新臺幣( 下同)31,700,000元,經被上訴人核定補徵營業稅1,509,524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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