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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永松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
裁字第2124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
正本關於理由欄第2項第1行起至第6行之應
補稅額1,156,382元等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所有房屋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16日拍賣,其拍定金額計新臺幣(
下同)31,700,000元,經被上訴人
核定補徵營業稅1,509,524元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