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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10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政治獻金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貴坪 被 上訴 人 監察院 代 表 人 王建煊 上列當事人間政治獻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 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 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 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 ,提起上訴,係以:依其於原審提出之98年度損益表、98年 度捐贈費用明細表及98年度總分類帳等資料可知,其並無於 98年捐贈政治獻金8萬元予第16屆彰化縣長擬參選人卓伯源 ,故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上訴人 已向被上訴人說明,該筆政治獻金8萬元係上訴人之負責人 劉貴坪私人之捐贈,上訴人亦已發函向被上訴人聲明更正, 被上訴人不得以上訴人代為匯款之行為,即推定其違反政治 獻金法。又原判決認上訴人98年度列報捐贈金額為42萬元, 受贈者並未包括本件擬參選人卓伯源,卻又以原處分作成時 呈現的證據狀態,認為上訴人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 之營利事業,且未依職權調查證據,顯與事實及證據不符, 有違證據法則、禁止恣意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 罰法第42條之規定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 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或已論駁不採 之主張續予重複爭執,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 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 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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