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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11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杜瑞奎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盛忠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 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事件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 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原高等行政法 院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 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 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解釋適用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緣被上訴人所屬士林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100年3月29日 10時許接獲民眾陳情檢舉,臺北市○○區○○街○○號○○○ 區○○段○○段71、7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雜草 叢生(長度超過50公分)、堆置垃圾之情事,影響環境衛生 及市容觀瞻,被上訴人遂先行開立環境改善勸導(協談)通 知單,於100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請上訴人於7日內改善 。惟被上訴人執勤人員於100年5月5日14時20分許,前往系 爭土地查察,發現其上污染情事仍未處理改善,乃以上訴人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並以100年 7月7日廢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一), 依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處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 罰鍰。被上訴人復於100年6月1日接獲民眾陳情檢舉系爭土 地有雜草叢生(超過50公分)之情事,影響環境衛生及市容 觀瞻,亦先行開立環境改善勸導(協談)通知單,於100年6 月2日送達上訴人,請上訴人於接獲通知單後7日內改善,惟 被上訴人執勤人員嗣於100年6月21日10時48分許,前往系爭 土地查察,發現其上污染情事仍未處理改善,乃以上訴人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予以舉發,並以100年8 月4日廢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二),依 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處上訴人1,200元罰鍰。被上訴人復 於100年7月12日10時53分許,派員前往系爭土地查察,發現 仍未完成改善,乃再度以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11款規定,予以舉發,並以100年8月4日廢字第00-000-0000 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三),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 處上訴人1,200元罰鍰。上訴人對原處分一、二、三均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 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 ,提起上訴,係以:原處分一、二、三均引用臺北市政府91 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0580801號公告及93年8月5日北 府環三字第09305886201號公告,但查公告內容為:「臺北 市內公、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未妥善管理土地致雜草叢生, 有『攀越土地建築線外』或『雜草自基部至頂端之高度超過 50公分』而妨礙觀瞻者,始構成汙染環境行為」,但本案系 爭土地業經上訴人妥善管理,不但美化系爭土地而種花卉及 喬木,雖間有雜草存在,其高度雖超過50公分,但既未攀越 建築線外,且已以1.6公尺高之鋼牆密封,更無影響觀瞻情 事,是以引用公告處罰上訴人,顯然適用法規不當而違背法 令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揭理由,無非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無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