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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沃鳴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參 加 人 上野百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富糧
上列
當事人間
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13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
適用
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
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
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
,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
緣上訴人於民國95年3月15日以「K'free」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睡衣褲、泳衣、背心、T恤、內衣褲、洋裝、大衣、
夾克、雨衣、女裝、成衣、鞋子、鞋底、鞋墊、鞋面、圍巾
、領帶、帽子、服飾用手套、服飾用皮帶」商品,向被上訴
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商標權利
期間自95年11月16日起至105年1
1月15日止。
嗣參加人提出據以評定「K-FREE」、「K-FREE
(琦三)」商標等(下稱據以評定商標)為證,於99年11月
8日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100年6月29日修正前
條文-下同)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
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4款規定,以100年3月18日中台評字第990322號
商標評定
書為商標註冊應予
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
訴願,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審認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
之權利或利益將有影響,
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
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上訴人之訴訟,
嗣經原審
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
前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主張:系爭商
標與據以評定之「琦三K-FREE及圖」商標整體圖樣設計明
顯
有別,已非屬近似,尤其「K'FREE」商標實出自上訴人一系
列「K」字母商標之連續註冊保護,絕無
抄襲據以評定商標
之故意,況本件參加人並未就上訴人如何因與其具有契約、
地緣、業務往來等類似關係,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之事
實證明,則原審法院未就上訴人之主張加以審酌,即率謂系
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適用,顯有
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符
法條規定;原審參加人並未提出在臺灣實際銷售據以評定商
標商品之資料,則如何能推斷系爭商標商品已有在臺灣銷售
之事實,原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其依據為何不得而知,則
原判決就此一上訴人重要主張,完全未加以審酌,更未敘明
對於上訴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則明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失,可見其確實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
情形;本件二商標整體圖樣設計差異顯然,予人寓目印象大
不相同,實無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
之虞,自非屬構成
近似之商標,且以單一英文字母結合外文「FREE」文字組合
顯非參加人所獨創,則原判決未就衣服及相關服飾商品中,
卻可見多件以單一英文字母結合外文「FREE」作為商標獲准
註冊之實例及二者整體圖樣之差異加以考量,徒以「K」字
與「FREE」組合使用,尚非習見,由字面意義以觀,亦無特
殊含意為由,即率斷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二者整體之近
似程度應達中等以上,此等認定顯係完全違背審查標準所揭
示之整體觀察,更脫離商標實際使用於交易市場上相關消費
者之認知經驗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
非係上訴人以其之歧異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對原審已論斷敘明者,泛言原
判決不備理由,
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