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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341號
抗 告 人 曾坤炳
蔡英美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莊榮兆
抗 告 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蔡富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行政院、監察院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2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
以101年度裁聲字第3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
月9日
送達;本院審判長
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
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1年5月4日送達,有各該
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