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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世佑壁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秀寬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
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㈠被上訴人
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派員至上訴人廠房現場採樣,當日上訴
人工廠外工業一路正進行鋪設柏油工程,並伴隨西南風將柏
油氣味由前門灌進上訴人製程區內,雖後門敞開,
惟因柏油
鋪設工程係連續進行數小時,由前門灌入之空氣均瀰漫著柏
油氣味,並無乾淨空氣可替換,故被上訴人於採樣時,製程
區內柏油氣味仍然濃郁,惟原審不查,
竟以上訴人工○○○
區○○○道之前後門均打開,柏油味必將從前門順著廊道往
後門逸出,推論留存於製程區內之柏油氣味已甚為薄弱,並
以此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當屬違反
經驗法則,且亦與證人
趙重周證述內容不符。㈡上開柏油廢氣受上訴人工廠之負壓
集氣設備吸附至汙染防治設備中,惟柏油味非上訴人污染防
治設備所能處理,而排放於被上訴人所採樣之排煙管道中,
勢必污染上訴人所採樣之樣品氣體。
詎原審法院不查,係以
被上訴人係進行製程排放管道異味採樣檢測,
而非周界採樣
,認定柏油氣味不影響本件採樣檢測之結果,當屬違反經驗
法則。㈢被上訴人雖稱管道異味特性屬上訴人排放之異味,
惟一直無法舉證證明所採樣樣品之異味全屬上訴人製程所排
放,並無混入柏油氣味。詎原審法院竟置之不理,
顯有應調
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㈣本件檢測值超
標之原因,除可能因柏油異味外,另
乃是經濟部工業局委託
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輔導上訴人加入一定劑量之漂白水及相
關藥劑所致。詎原審置上開上訴人有利證據於不顧,認定被
上訴人之處分合法,顯有
判決違背法令之嫌等語。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
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
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
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