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45號
上 訴 人 西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熒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宜嫻 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卓伯源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
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民
國101年9月6日施行前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依101
年9月6日施行之同法施行法第4條規定,新法施行後尚未終
結之簡易訴訟上訴事件,本院應依舊法裁判之。所謂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
,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
緣上訴人於100年10月2日在2011年臺北國際發明
暨技術交易
展場「台北世貿展覽一館」展覽攤位張貼「西本有氧水」海
報,宣稱「華人之光世界首創……解酒方程式C2H5OH+3O2→
2CO2+3H2O酒+氧→二氧化碳+水」、「怕酒駕嗎?來試試…
…」等語,及同年月3日在公司網站(http://www.sepoms.
com.tw/oxygen/05-1.htm)刊登「西本科技有氧水……喝有
氧水的好處1、改善腸胃消化系統腸胃出問題主要是有害的
厭氧菌在作怪,喝了有氧水……氧氣……消滅或抑制了厭氧
菌的生長,調節腸道內菌群的平衡。……3、養顏美容皮膚
缺氧易產生皮膚缺水、乾燥、晦暗、鬆弛、黑斑、粉刺、過
敏等一系列的皮膚問題,喝了有氧水,細胞新陳代謝及細胞
分裂加速。排泄功能也會相對增強,自然達到養顏美容之效
。」等詞句,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分別依民眾檢舉移請彰化縣衛生局查證,認其內容涉
及誇張不實,致使民眾易生誤解,經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已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爰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於100年11月23日以府授衛食字第1000374091號裁
處書處上訴人新臺幣45,000元
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
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觀諸行政院衛生署訂頒之「食品廣告標示詞
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下稱認定表),
上訴人於其公司網頁上關於
系爭產品刊載「改善腸胃消化系
統」乙詞與認定表所列「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應屬同一文義,為認定表「未涉及療效及誇大之詞句」規定
範圍,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已主張,
惟原審判決漏未審究,實
有
判決理由不備之
違誤。又從上訴人所刊載之廣告整體以觀
,所謂「皮膚缺水、乾燥、晦暗、鬆弛、黑斑、粉刺、過敏
等皮膚問題」,係在形容「皮膚缺氧」產生之效果,並未言
及可以「改善」上述皮膚問題,原審判決據此認定上訴人廣
告有涉及療效及誇大情事,
顯有誤解。又若「促進新陳代謝
」乙詞係認定表內之例句,則「細胞新陳代謝及細胞分裂加
速」乙詞當屬通常可使用之例句範圍,原審判決強稱前詞涉
及生理功能,恐有誤解,而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情事。另「排
泄功能也會相對增強」乙詞,與「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
順暢」等詞意義相同,應屬認定表內
所載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之規定範圍,原審判決未察,逕認上訴人使用之廣告詞句涉
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認事用法實有違誤。又上訴人
廣告列化學方程式之目的,為宣傳有氧水的溶氧量,
而非強
調解酒,原審判決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未予審酌,僅泛稱廣
告文句有易使人誤認該產品具有「解酒」效果,而有判決不
備理由之違誤。再者,上訴人所有高溶氧水之製造方式及裝
置在發明展中獲頒銀牌獎,廣告上書寫「華人之光世界首創
」等文字,並無任何不實或容易產生理解錯誤之情事,原審
判決誤解上訴人主張產品具有
專利製造技術及獲頒獎項之目
的,遽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非所問」,而不予審查,顯
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況上訴人產品曾以相關實驗證明確
含有高濃度之「氧」,該實驗雖非於國內進行,
尚不得遽以
認定上訴人有宣傳不實或誤導一般民眾之嫌,原審判決漏未
審酌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等語,為其
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
可,其上訴
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侯 東 昇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