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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74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抗 告 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輝楠
抗 告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昆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
以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下同
)101年8月6日
送達;本院審判長
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1年8月7日送達,有各該
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