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21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105號 上 訴 人 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姿菁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自民國98年10月起至99年12月間止預售房屋,銷售額 計新臺幣(下同)95,238,095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 漏報銷售額,經被上訴人查獲,審理違章成立,因上訴人已 於100年3月16日繳納營業稅1,548,372元,初查以其同時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結果,裁處罰鍰100萬元 。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 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4號判 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仍不服,遂提 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一)上訴人在尚未收取全 部交易對價前,未將交易憑證(即統一發票)給予交易之他 人,並非屬所謂之漏報銷售額違章行為。上訴人早將統一發 票開立完畢,絕無任何逃漏稅或故意漏報之意圖,被上訴人 逕予以認定上訴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 章行為,原審判決仍予維持,顯屬有違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其判決理由亦有不備。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 第641號民事判決之認事用法具有違誤之處,該判決尚難據 以採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原審判決於此不無違反證據法 則、論理法則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二)上訴人經被上訴 人通知後立即繳清稅款,足見上訴人並無逃漏稅之故意或過 失可言。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處罰。被上 訴人不察,仍對上訴人裁處100萬元罰鍰,原審判決未予糾 正仍予維持,顯於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違。(三)原 審判決僅以上訴人於原核階段自認之價金統計表,認定上訴 人陸續收受宮賞國際有限公司交付之各期價金,惟上訴人與 該公司間既有買賣相關爭議仍未釐清,該價金統計表自難認 合於真實,而原審判決未就上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提出之資 料予以調查說明,其判決理由自屬不備等語。經核上訴意旨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在 原審主張,執其個人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 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續予爭執,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 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 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