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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鈦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代 表 人 金壽豐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參與被上訴人所辦理「光電追蹤基座組等1項」採購
案(採購案號:XV98K12P354PE,下稱
系爭採購案)之
投標
,經被上訴人以民國(下同)99年6月11日以備科設供字第0
990007288號函通知解除契約,並以99年7月12日備科設供字
第099000877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其有政府採購法第10
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擬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上訴人不
服,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以99年8月16日備科設供字第099
0010636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上訴人仍表不服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
申訴,亦遭
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嗣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上訴人
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自
始即指定採用MOOG公司滑環,此從系爭採購契約第49、53至
55頁
所載內容之規格即可知悉,且依證人李建興之證詞,
足
證被上訴人之承辦人確曾指定使用MOOG公司滑環並記載於契
約內,
惟原判決對於
前開證詞為何不可採,未說明理由,有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系爭採購案既經被上訴人指定特定
廠商之產品,即無替代方案可言,是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有
無指定使用MOOG公司AC6355、AC6200滑環乙節,有理由矛盾
之違法;在MOOG公司拒絕出售後,被上訴人並未指示或同意
上訴人提出替代方案,且系爭採購案涉及軍事用途,僅有
MOOG公司滑環符合嚴格之規格要求,惟原判決僅片段擷取對
被上訴人有利之證詞,就上訴人提出詳細比對SERVO TECNI
CA公司型錄與MOOG公司之滑環規格資料及被上訴人未曾訪查
其他商源之證據未予採納,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有判決不
備理由之違法;上訴人曾主張因最終使用者為被上訴人,涉
及軍事用途而無法取得系爭採購案其他關鍵料件,此屬外國
法令及我國外交困境所致乙節,為本件重要
攻擊防禦方法,
惟原判決
恝置不論,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仍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法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
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
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
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
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
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
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