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聖義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世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宿顯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 9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法律有 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 訴審程序相關規定。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 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 院行政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 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 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 人漏未查證舉發案中證據並未有虛擬模組、晶圓設備、設備 參數、製程參數、生產參數等項目,而舉發案中,所提的舉 發證據,並無任何得以預期到晶圓設備、虛擬模組、設備參 數、製程參數、生產參數等功效,與解決晶圓設備儲存/ 備 份裝置損壞維修高價效能不足長期存在的問題。被上訴人又 漏未審理有利於上訴人之事實與證明上訴人的專利不具專利 要件,被上訴人之原處分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9條 規定及明確性原則、有利不利一律應注意原則等語,原判決 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之違法等語。經查,原審業敘明證據3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 「一種磁碟機陣列控制器,包含:主機端IDE連接介面,以 IDE介面技術提供一主機系統的資料存取;磁碟機陣列端IDE 連接介面,以IDE介面技術存取資料到一具有IDE介面的磁碟 機陣列;一中央處理單元,回應前述主機端IDE連接介面與 磁碟機陣列端IDE連接介面的中斷要求,以處理讀取與寫入 指令;一緩衝記憶單元,用於暫存前述主機系統的存取資料 與前述磁碟機陣列的存取資料;一流程控制單元,控制前述 主機系統與緩衝記憶單元之間,以及前述磁碟機陣列與緩衝 記憶單元之間的存取通道;以及一程式記憶單元,其儲存的 程式或指令用以實施RAID LEVEL3、LEVEL4、LEVEL5、LEVEL 6技術,以控制前述流程控制單元處理前述緩衝記憶單元的 資料被前述主機系統讀取或被分散存入前述磁碟機陣列」之 技術特徵已揭露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一虛擬模 組,係設於該架體上且可提供該控制系統所需之辨識資料; 一讀寫模組,係與該虛擬模組連通,且並可控制及監督該工 作硬碟及備份硬碟之讀寫工作」之技術特徵(原判決第17頁 第11行至第18頁第1行)。並無如上訴人所指原審沒有任何有 關虛擬模組之技術特徵之論述。而上訴人其餘上訴理由無非 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加指摘違誤,且 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或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 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況縱原審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 決之結果,亦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