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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62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抗 告 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輝楠
抗 告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昆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間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向原法院
聲請訴
訟救助,經該院以民國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駁回,抗告
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
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有
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該聲請亦
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3月3日
送達,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