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建程環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建銘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2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1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
,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
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1年3月29日(星期四)即已
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3月30日始提出
上訴狀,有收文戳
可
按,顯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