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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9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建程環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建銘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2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1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 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1年3月29日(星期四)即已 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3月3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 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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