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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4號
再 審原 告 德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淙漢
再 審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22號裁定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
訴訟代理人 蕭
明哲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