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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正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4號 再 審原 告 德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淙漢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122號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 蕭 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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