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聲字第 1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巽豐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清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本 院101年度上字第1323號、101年度抗字第384號),聲請法官迴 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至第38條之 規定,於本節(法官之迴避)準用之。」次按「遇有下列各 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 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 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著有規定。又所謂足認法官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始足當之。 至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尚不得謂有偏頗之虞。且聲請法官 迴避,應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在民國101年6月8日提起行政訴訟, 且於同年6月11日補充訴之聲明,聲請人未對相對人101年6 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132794000號函提起訴願,係因101年 4月12日訴願決定通知聲請人不服者依法於2個月內提起行政 訴訟,相對人遲至101年6月12日才通知聲請人處以罰鍰及拆 除,聲請人自不可能針對該函提起訴願,且聲請人已在101 年6月8日提起行政訴訟中,非如原審101年度訴字第903號判 決及裁定所稱,聲請人自承並未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即 逕行提起撤銷訴訟,上開裁判嚴重錯置聲請人起訴狀之聲明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請求裁定法官徐瑞晃、陳姿 岑、鍾啟煒迴避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並未指出上開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 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或其他類此之客觀事實;其所主張前開 情形,無上開法官迴避事由,自不符迴避要件。況聲請法官 迴避應在事件終結前向法官所屬法院即原審為之,自不得於 原審審理終結後,於上訴及抗告程序復主張請求原審法官迴 避。是聲請人聲請上開法官迴避,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