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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德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企逖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
,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就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936號
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時,
業已具體表明
行
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之再審事由,此在
法律
上均為分別獨立之
形成權,從而法院亦應就
當事人所主張之
訴訟標的分別裁判之。然原確定裁定卻僅就行政訴訟法第27
3條第1項第4款部分為聲請人不利之裁定,深感可議,為謀
祛疑解惑,聲請人容當另洽學術研究機構,邀集相關學者專
家為客觀深入之研討,期能有助落實司法改革,以維法制公
正。另原確定裁定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
則完全忽略聲請人所提出之具體明確事證,明知「簽證會計
師」顯非聲請人之「受僱人」,基於行為之處罰應以法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
詎竟應
適用
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而不
適用,於理由復不具體論述,自屬裁判一部有脫漏甚明,
爰
具狀聲請本院以裁定補充之。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載:「……又原確定裁
定係以聲請人
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聲請意旨並未具體表
明原確定裁定此項法律適用有如何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情事,
其
指摘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
由,
亦屬無據。
是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
駁回。」已對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
予以審理駁回,並無裁判脫漏情
事。聲請意旨稱本院
上開裁定有裁判脫漏
云云,並不足採,
其聲請補充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