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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曾坤炳
蔡英美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莊榮兆
聲 請 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蔡富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行政院、監察院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抗
字第44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
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
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項及第17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參諸其狀述理由並無指及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復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
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