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衛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林哲誠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就上訴人智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
被上訴人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控股公司間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
,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23號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卷
宗。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
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
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控股公司(下稱羅門
哈斯公司)以聲請人侵害其中華民國證書號第176078號發明
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為由,對之提起民事訴訟並由智慧財
產法院審理在案;且本件行政訴訟中
兩造當事人對於系爭專
利有效性之主張及證據為何,攸關羅門哈斯公司是否得對聲
請人主張權利,故聲請人為系爭專利舉發事件之法律上
利害
關係人,為此聲請閱覽系爭專利舉發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遭受羅門哈斯公司民事追償,有民事起訴狀在
卷
可稽,而系爭專利是否有
撤銷之原因,雖經本院100年度
判字第2223號判決確定在案,
惟羅門哈斯公司既已對聲請人
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
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
,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