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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聲字第 7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輝楠 聲 請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昆忠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之無資力予以陳述,且經本 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1年6月28日法 扶芳字第1010000476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 ,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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