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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輝楠
聲 請 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昆忠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間
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
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項及第17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之無資力
予以陳述,且經本
院函詢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1年6月28日法
扶芳字第1010000476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
,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