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宗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
,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3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
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
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
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