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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5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宗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 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 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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