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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30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國家公園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03號 抗 告 人 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錫洋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林政憲 律師       馬翠吟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相對人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檢陳 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書圖(下稱系爭第3 次通盤檢討計畫),報經行政院民國100年11月7日院臺建字 第1000106932號函核定(下稱100年11月7日函),相對人乃 以100年11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00221466號公告系爭第3次通 盤檢討計畫,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下稱系爭公告)。抗 告人以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關於「停13」停車場用地 及其容許使用項目等,將損及其權益為由,而於100年12月 21日向相對人提出聲明異議書,經相對人以101年1月20日內 授營園字第1010800512號函復抗告人(下稱101年1月20日函 )。嗣抗告人就相對人前開101年1月20日函文提起訴願,行 政院審酌其意旨應係就行政院100年11月7日函核定、相對人 公告之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案為爭執,乃以院臺訴字第 1010132429號訴願決定不受理,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經原審裁定駁回。 三、本件原裁定以:(一)參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 可知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所為 定期通盤檢討而作必要之變更計畫,皆屬「法規」性質,並 非行政處分。因都市計畫並非係就個別具體事件之處理,而 係對於一定地區內各項重要設施以及土地使用所為之整體規 劃,故其並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 其負擔。都市計畫性質上既為一「法規」,則依都市計畫法 第26條定期通盤檢討所為必要之變更,性質上即屬法規之修 正,亦非屬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二 )國家公園計畫經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規定核定後公告實施 ,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 之變更,固有拘束國家公園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計畫、 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法規效力,惟因國家公園 計畫並非就個別具體事件之處理,而係對於一定區域內各項 重要設施以及土地使用所為之整體規劃,故其並未直接限制 該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則基於司法 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就都市計畫所揭示之相同法理, 亦應屬法規之性質,而非屬行政處分。(三)本件相對人依 國家公園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但書規定,於74年及 80年針對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所為之個別變更,固可能直接限 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而具有行政 處分之性質;惟相對人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6條本文規定,於71年擬定、公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以 及先後於85年、93年及100年針對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1次、 第2次及第3次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因非直接限制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揆諸司法院釋字第15 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均屬法規性質,而非屬行政處分甚明 。(四)況自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之內容觀之,其主要 係為使墾丁國家公園計畫之土地管理、永續利用、經營管理 及執行計畫等更契合在地保育及環境整體發展,達成園區住 民與環境共存共榮之目標;且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之變 更,乃原計畫範圍之全部,益見本次變更係針對墾丁國家公 園計畫內容之通盤檢討,並非針對某一「具體事件」之處理 ,亦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抗告 人所有之系爭土地,雖位於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之範圍 內,並與墾丁國家公園內其他19處土地公告為「停車場用地 」,惟抗告人並未因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而直接受有損 害(尚有待進一步依該計畫徵收及開發,且抗告人亦已另行 針對徵收系爭土地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中),則抗告人自不 得對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提起撤銷訴訟。抗告人提起本 件撤銷訴訟,其起訴欠缺訴訟要件,屬於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不備其他要件而不能補正之情形,應 予裁定駁回,本件起訴既為不合法,自無再審究關於系爭第 3次通盤檢討計畫及訴願決定是否合法,應否予以撤銷之實 體要件。 四、抗告意旨略謂:(一)國家公園法與都市計畫法兩者性質及 立法意旨不同,原裁定引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作 為認定本件墾丁國家公園第3次通盤檢討性質之判斷依據, 並非妥適。本件應探究第3次通盤檢討過程中,將抗告人所 有「停13」土地逕自變更,是否屬於行政處分。查其內容並 非僅一般性、通盤全面性的檢討,並同時涉及就抗告人所陳 請異議之事項而為具體之處置,其處理過程是否合法適當及 若有違法亦當給予抗告人救濟之機會,始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156號解釋之意旨。就該第3次通盤檢討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 會第93次會議決議觀之,顯然就第3次通盤檢討有關停13面 積變更部分之審議決議過程存有瑕疵,並侵害抗告人之財產 權,則據以決議通過並發布公告之第3次通盤檢討就抗告人 爭執事項之變更,應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若就前開涉及侵害 抗告人權益之情事,以其具有法規性質而不得請求行政救濟 ,與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意旨相違。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 經相對人公告並公開展示,目的在於讓人民得以知悉其內容 並表示意見,則抗告人在公開展示期間聲明異議,自屬維護 財產權之正當作為。又相對人99年11月4日台內地字第09902 22013號函准予徵收處分之行政救濟部分,係經抗告人提起 訴願,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0年8月3日院臺訴字第100 0098071號將原處分撤銷,業經終結,並非如原裁定所稱之 爭訟中,且所涉事實與本件不同,原裁定未查,亦有違誤。 (二)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係依照未經法律明確授權 之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作,欠缺法律正當權源,且 與都市計畫法第26條之適用容有規範依據、授權範圍及目的 之重大差異,蓋因該二類通盤檢討之法規範依據、法律保留 層級及規範目的等,均有所差異,原裁定逕引司法院釋字第 156號解釋中與本件不同法理依據之部分,有適用法規不當 之違誤。(三)本件抗告人爭執訴訟標的為抗告人所有之停 車場用地「停13」編定處分不當及需用面積劃定錯誤之事實 ,並非全然僅對案爭墾丁國家公園計劃通盤檢討之擬定及發 布不服,相對人機關及原審有所誤認,且如內政部公告發布 之案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有變更原公告發布之國家公園計 畫停車場「停13」面積,致使抗告人所有土地遭畫定徵收面 積擴大,直接限制人民之土地財產權及增加負擔,自得依法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且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中, 變更停車場「停13」規劃用地面積及增設簡易遊憩設施等容 許使用項目等編定處分,不論係在抗告人所有土地徵收前後 ,皆已直接限制抗告人等一定區域內人民權益,係屬一般處 分。其核定之徵收面積已造成不法之權力限制及負擔,直接 限制抗告人之土地財產權,故本件並非僅對於墾丁國家公園 計畫通盤檢討本身之擬定及發布不服,原審逕以程序上不合 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實嫌速斷。(四)國家公園法與都 市計畫法第26條之明文授權有別,並未明文規定及授權相對 人得進行定期通盤檢討,則案爭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3次通 盤檢討之適法性已有爭議,且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與否之判 斷,不應以計畫變更形式為斷,應以實質上是否侵害人民權 利及利益為準。原裁定未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 則。(五)原裁定並未詳載其不採行抗告人主張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之理由,亦未審酌系爭通盤檢討計畫有無實質限制抗 告人等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人民權益,逕援引與國家公園計畫 完全無涉之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駁回抗告人之訴,係不 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國家公園法第7條規定:「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 區域之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復按「依本法第7條規定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 家公園計畫及圖,其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計書範 圍及其現況與特性。二、計畫目標及基本方針。三、計畫 內容:包括分區、保護、利用、建設、經營、管理、經費 概算、效益分析等項。四、實施日期。五、其他事項。」 「國家公園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公告之, 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及發交當地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 開展示。」「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 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 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國家公園計 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 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者。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 會建議變更者。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 涉及人民權益者。依本法第7條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準用 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第4條、第5條第1項、第6條亦有明定。國家公園計畫經 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規定核定後公告實施,或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固有 拘束國家公園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之法規效力,惟因國家公園計畫並非 係就個別具體事件之處理,而係對於一定區域內各項重要 設施以及土地使用所為之整體規劃,其並未直接限制該一 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其並非行政處 分而係屬「法規」性質,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如提起撤銷訴訟 ,其起訴即屬欠缺訴訟要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裁定已說明相對人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6條本文規定,於71年擬定、公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 以及先後於85年、93年及100年針對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1 次、第2次及第3次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因非直 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揆諸司法院 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均屬法規性質,而非屬行 政處分。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土地,雖位於系爭第3次通盤 檢討計畫之範圍內,並與墾丁國家公園內其他19處土地公 告為「停車場用地」,惟抗告人並未因系爭第3次通盤檢 討計畫而直接受有損害,則抗告人自不得對系爭第3次通 盤檢討計畫提起撤銷訴訟,因認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訟要 件,為不合法,不再審酌本件實體爭執,予以駁回。經核 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國家公園法與都市計畫法兩 者性質及立法意旨不同,原裁定引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 釋理由書作為認定本件墾丁國家公園第3次通盤檢討性質 之判斷依據,並非妥適,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且違反 平等原則;原裁定復未詳載其不採行抗告人主張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之理由,亦未審酌系爭通盤檢討計畫有無實質限 制抗告人等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人民權益,即駁回抗告人之 訴,有不備理由之違法;系爭第3次通盤檢討計畫中,變 更停車場「停13」規劃用地面積及增設簡易遊憩設施等容 許使用項目等編定處分,已直接限制抗告人等一定區域內 人民權益,係屬一般處分,其核定之徵收面積已造成不法 之權力限制及負擔,直接限制抗告人之土地財產權。抗告 人並非僅對於墾丁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本身之擬定及發 布不服,原審逕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實 嫌速斷云云,洵無可採。至相對人99年11月4日台內地字 第0990222013號函准予徵收之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訴 願,係經行政院100年8月3日院臺訴字第1000098071號訴 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 之處分。」,而不存在,原裁定謂抗告人已另行針對上開 徵收系爭土地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中,用語固非準確,惟 不影響裁判結果,抗告意旨因此指摘原裁定違誤,亦難認 有理由,應予駁回。另抗告意旨援引之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本院59年度判字第129號、80年度判字第1325號 、82年度判字第190號、第2413號、93年度判字第214號判 決、原審91年度訴字第3627號判決,案情有異,本件均無 參酌餘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