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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4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台奕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應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振川 上列當事人間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承接國立竹山高級中學「籃、網球夜間照 明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 業學校「電力系統劣化過載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 」及國立中興高級中學「球場夜間照明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 計及監造案」,均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4 條所定之技術服務事項,上訴人並未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之許可及登記,違反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第27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以民國101年2月6日工程技字第10100040760 號裁處書,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管理條例雖於92年7月2日公布施行,上訴人公司之 「所營事業」項目中,已包含:接受電力公司及一般用電場 所有關電氣工程設備、特、高、低壓用電之檢驗、維護、修 改、保養、設計及委託執行供電設備之技術顧問業務,更於 95年10月11日所辦理之「所營事業」項目變更登記中,除上 述業務外,另包含「接受委託用電供電設備之疑難鑑定及改 善用電供電設施之顧問業務」,可證上訴人主張信賴保護原 則,並無違誤之處。縱上訴人確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惟 上訴人以另行經營之「尚奕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本件工 程即可,殊無使用上訴人公司承攬之必要。又經濟部係於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即被上訴人函知後 ,方於101年3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10131750540號函廢止上 訴人公司「設計業務」部分之登記,原審對之未有論述,顯 有理由不備、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語。上訴人雖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查原判決已敘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 條例第36條之規定已公布施行多年,上訴人仍主張其不諳法 令,難認其信賴值得保護;上訴人未依限向被上訴人申請許 可及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即不得再從事該條例所 定工程技術事項;上訴人未舉證其有何具體特殊之事由而不 知相關規定;相關規定並無應先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所 營事業登記後,始應申請許可並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 證等語,業已詳述其判斷之依據及得心証之理由。經核上訴 意旨,無非重述其於原審所提出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主張,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 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 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