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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4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寵勤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紹誠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 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 自難認為合法。又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所謂「判 決不備理由」,凡判決未載理由,或所載理由不完備、不明 瞭等情形屬之;至所載理由稍欠完足,而不影響判決基礎者 ,尚難謂為理由不備。另所稱「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 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形而言。次按「( 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 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 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 限。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明定。本條立法 理由載明:「原確定判決雖有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惟如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者,因其事由已受法院之審 酌,自不許復以再審之方式更為主張;至於當事人知其事由 而不為主張者,顯係可歸責於自己之過怠,自亦無許以再審 之訴為救濟之必要。」而前揭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 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 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該證物,其後始知悉者,且 發見之證物或得使用之證物,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 裁判者,始足當之,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尚未存在之證物,或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即知其存在,且 無不能使用情形而未提出者,均非現始發見之證物,不得據 以提起再審之訴。至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 證物漏未斟酌者」,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已經提出,而 前確定判決漏未於理由中斟酌者而言;亦即,該項證物如經 斟酌,原裁判將不致為如此之論斷,倘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 原裁判之內容,或原裁判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 者,則與本款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要件不符。末按所謂「 證物」,係指書證及與證書有相同效力之物件或勘驗物,不 包括證人在內(本院47年裁字第27號、53年裁字第18號判例 參照)。 二、緣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與被上訴人簽署「航空氣象觀 測系統等2項(EX97012L306PE)」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嗣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交貨逾期,業經被上訴人通知上訴 人解除系爭契約,因認上訴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款之情形,於98年9月9日以備採履驗字第0980007494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擬將上訴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上訴人 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嗣於訴訟中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已期滿執行完畢,而變更訴之聲明 為確認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審議判斷均違法,經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 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年 度判字第441號判決(下稱前程序本院確定判決)駁回,上 訴人仍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 定,就前程序原審判決及前程序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6號判決 提起上訴,主張:㈠被上訴人雖以上訴人逾期罰款已達總價 20%為由解除本案系爭契約。惟本案係因可歸責被上訴人之 諸多事由方致上訴人無法履約,自應免計所有逾期違約金; 又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合意修約中,是被上訴人已明知 上訴人無法於簽約日次日起100個日曆天第一階段交貨(98 年2月26日)、200個日曆天第二階段交貨(98年7月16日) 。況且在本案架設計畫書未完成審查通過時,上訴人根本無 法據以執行系統整合及施作整建工程等二項,再再均顯可歸 責於被上訴人,故本案被上訴人以逾期罰款已達契約價20% 以上而解約,顯為掩飾其過錯而推卸責任,至為無理。此部 分之證物上訴人均已提出及說明,是本案確有就足以影響於 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詎原判決就上訴人之 上開主張未敘明不採之理由,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顯有 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㈡本案依需求技術文件第四 張,使用單位本應先提供既有之檔案資料格式及通訊協定, 如雷達回波圖(雷達產品圖檔)、衛星雲圖(衛星圖形檔) 、探空資料、模式預報(數值模式資料檔)、歷史資料匯入 等五項資料;且被上訴人於98年9月9日發函解除本件契約之 際,該模式預報系統之架設根本尚未完成。是被上訴人主張 空軍氣象聯隊依約應交付之圖說均屬後端系統整合時始會用 到之資料,且於交貨至裝設地點時,即得經由現地勘查得知 相關資料顯屬臨訟飾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 01號判決實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而具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詎原判決就上訴人 之上開主張未敘明不採之理由,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㈢本採購案因窒礙事由經 雙方合意已進入修約,是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交貨之權利 行使期限尚未屆至;上訴人縱受被上訴人之催告而未履行, 亦屬不可歸責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上訴人不負遲延責任甚明 ,則被上訴人98年9月1日以上訴人交貨逾期為由解除契約, 即因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交貨之權利行使期限尚未屆至不 生效力。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就上 情未查,遽認被上訴人所為之催告已生合法效力,顯有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詎原判決就上訴人 之上開主張未敘明不採之理由,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㈣依98年2月6日空軍氣象 聯隊委購「航空氣象觀測系統等2項(EX97012L306PE)案履 約督導」會議紀錄,被上訴人已裁示本案適用通用條款第14 .1條規定辦理,是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進行修約而無法施作之 遲延期間,被上訴人即應依通用條款第14.1條第3項規定主 動扣除被上訴人實際從事修約之作業時間,自不應計罰此作 業時間所生之逾期違約金,故被上訴人以本案逾期罰款已達 契約價款之20%為由而解約,實於法、約無據,自不生解除 契約之效力。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 就上情未查,遽認被上訴人所為之解約有效,顯有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詎原判決就上訴人之上 開主張未敘明不採之理由,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顯有判 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等語。 四、經查,上訴人雖主張前程序原審判決及前程序本院確定判決 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提 起再審之訴,惟依其起訴之事實及理由,無非僅涉前程序原 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業經上訴人於前 程序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並經前程序本院確定判決審酌事項 再予爭執,既無發見未經前程序原審判決與前程序本院確定 判決斟酌或得使用之證物,亦難謂前程序原審判決與前程序 本院確定判決有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 形等各情,均據原審於判決中逐一論述甚詳,經核並無違誤 。前揭上訴人所陳上訴理由,仍在重申前詞,而以上訴人主 觀歧異見解,或泛指原判決就其主張之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 要證物未予斟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或就前程序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業經前程序本院確定判決 斟酌事項,指摘原判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合於不適 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 款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 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