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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裁字第 12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288號 抗 告 人 德發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其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8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收 受行政院102年9月26日願臺訴字第1020148298號訴願決定書 ,有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其提起撤銷訴訟期間自102 年10月1日起(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1樓之 5,故無在途期間),算至102年12月2日(星期一)即已屆 滿,抗告人遲至103年2月20日始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 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予以 駁回,依首開規定,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雖謂:「紅崴俊達生技有限公司創辦人謝進興於10 2年12月4日說:『把仿冒做到極致就是創新』,承認其產品 為仿製品,為此抗告人才提起行政訴訟,此新事證攸關抗告 人是否違規,實屬重大事證,且謝進興是在計算抗告人之法 定不變期間已過,才承認仿冒事實,新事證之發生時點,實 非抗告人所能控制」云云,但即使前開抗告意旨內容屬實, 相關行政爭訟法制亦另外訂有特別救濟程序(例如「訴願再 審」或「程序重開」等規定),而不影響「起訴法定不變期 間」相關規定對本案之適用,是以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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