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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586號
抗 告 人 五星級洗衣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怡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勞動部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8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60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資料以為釋明,難
以僅憑其主觀認定徵求不到足額員工,即認定相對人民國10
3年1月14日勞職管字第1020032082號處分(下稱原處分)之
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有急迫性。退步言之,縱認抗
告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使其發生營運上之困難乙節屬實,
依社會一般通念,仍
非不得以金錢估價賠償其損害,
難謂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此見抗告人於原審103年8月12日行
準
備程序中,
自承其所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即係指財產上
之損失,
遑論本件相對人於抗告人提起
訴願時,已依其聲請
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至
訴願決定之日止,抗告人自原處分作成
(103年1月)至訴願決定之日(103年6月)已有近半年之時
間召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從而,抗告人
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
,核與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不符,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拘泥於條文,僵化認定「難於回復之
損害」此一要件,且將「得否以金錢賠償損失」當成唯一標
準,
適用
法律應有
違誤。抗告人以承接飯店床單、毛巾之洗
滌為業,利潤極低,工作環境高溫濕溽,本國員工大多無法
接受,故一般同業均聘請外籍勞工從業。現適逢大陸遊客來
台旺季,抗告人及其員工一年之生計,均仰賴此一
期間之收
入,若立即執行原處分,則抗告人一來難以聘到台籍員工遞
補,二來無法與同業競爭,一旦失去此旅遊旺季之收入,抗
告人恐將立即倒閉,使公司員工及家屬陷於生活困境,且公
司倒閉之損害金額龐大,難以計算,而有難於回復的損害,
且有停止執行之急迫性
云云。
四、本院查:
按「(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
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
訴訟繫屬中,行
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者,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原處分或決
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執行在客觀相當
因果關係上,可
以預期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
法院
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者,始得為之。而所謂「難於回
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
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且在
社會一般通念上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者而言;所謂急迫情事
,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
之虞,且
其急迫情事非因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所造成而言。經查,
抗告人以飯店床單、毛巾之洗滌為業,該等外勞之工作,非
屬具備高度專業技術者始得擔任之職務,具可替代性,自可
由抗告人另行招募人員為之。而抗告人已有近半年之時間召
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因原處分之執行,其營運
縱有損害,尚
非不得回復。是抗告人縱因原處分執行而受有損害,亦不發
生難以回復損害
等情,業經原審查明甚詳,有如前述。從而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揆諸前開說明
,
認事用法均妥適,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對法律上見解
之歧異,
指摘原裁定為不當,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