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雪泉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律師
陳開元
王麗惠
上列
當事人間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
,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費用
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同法第104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就合併辯論裁判之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8號、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
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
惟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
計12,000元,自有溢繳。依
上開規定,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