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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裁正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 表 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淑齡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28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金昌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昌隆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所載:「設新北市○ ○區○○路○○號代表人曾憲漳住同上」,應更正為:「設新北市 ○○區○○○路○段○○號9樓之4代表人湯淑齡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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