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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6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印花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偉信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育宏 訴訟代理人 宋志鴻 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 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原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適用稅率5%計徵營業 稅,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改按同法第四章第二節「特 種稅額計算」,適用稅率2%計徵營業稅。而被上訴人所屬 松山分處依財政部101年8月29日臺財稅字第10100138240號 令釋示(下稱財政部101年8月29日令釋),以上訴人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屬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其所收取之代 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 售額,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第三章「稅率」)第11條第1 項規定稅率2%計徵營業稅,其基於該業務需要開立之統一 發票或收據,應課徵印花稅,遂於101年9月14日發函通知上 訴人辦理印花稅補稅事宜。上訴人於101年9月26日繳納101 年1月至101年8月之印花稅,並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6月止 按期(每2個月)繳納印花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76,182 元。上訴人以前揭財政部101年8月29日令釋為牴觸法律行政命令,應屬無效為由,於103年8月18日(收文日期)向 被上訴人所屬松山分處申請退還上開已繳納之印花稅,經被 上訴人以103年8月28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348282600號函 復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 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係依財政部101年8月29日令釋自101 年1月1日起課徵印花稅,在該令釋發布前,係免徵印花稅, 故此屬「增稅」行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意旨, 本案如欲課以印花稅,應依法律程序,送交立法院修法,始 得為之,否則即與憲法第19條規定有悖。又財政部101年8月 29日令釋推翻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之適用,係以行政命 令排除法律之適用,為牴觸法律之行政命令,應為無效。 原判決無視財政部101年8月29日令釋牴觸法律,顯有判決適 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語。 四、經查,原審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載明將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維持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上訴人 於原審主張各節如何不可採之理由於判決甚詳。上訴意旨雖 以該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 無非重申前詞,以上訴人主觀之歧異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 斷指駁者,泛言其論斷違法。依首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對該 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