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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6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張添全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05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4年度交上字第10號裁定移送 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理 由 一、「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 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前 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移送之訴訟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 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訴訟事件裁定移 送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 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觀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簡易訴訟程 序事件因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而衍生原裁判所持之法律 見解與裁判先例歧異之問題,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 ,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本院裁判之。若法律見解並 無歧異,即無再由本院統一裁判見解之必要。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23日上午7時28分,駕駛訴外人 永誠亞太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 (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與大湖街 166巷口時,與訴外人邱楚棠騎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 警依據現場處理資料,認上訴人有「駕駛肇事致人受傷逃逸 」之違規行為及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 4項前段規定,於同年2月27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 交大字第AEZ99980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 以舉發。被上訴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 第67條第2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3年4月22日北市裁罰 字第裁22-AEZ99980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 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 照,3年(原誤載為1年,業經被上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第1項規定,於同年9月17日以北市裁申字第10339661400 號函更正)內不得考領。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字第105號行政判決(下稱原判 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 原審)認本件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以104年度交上字 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 三、原裁定係以:本件所涉法律問題,在於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 死亡,未採取救護措施、依規定處置或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及 逃逸之情形,是否以汽車駕駛人「已知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 」為限,如汽車駕駛人因過失而未察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則其未採取救護措施、依規定處置或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 離開,能否以違反前開規定相繩?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並 非一致為由,認有由本院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惟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證據後,認定上訴人主張事發當 時其在主觀上不知交通事故發生一節不足採信,且邱楚棠 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胸壁及左膝挫傷之傷害,上訴人對於其 駕駛系爭汽車肇致之本件交通事故,疏未採取救護措施、依 規定處置、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先行離開之主、客觀情狀, 以之涵攝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之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 認上訴人在主觀上縱無故意,亦認亦已達按其情節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該當於該項違規之過失之責任條 件無誤等情(見原判決第8頁)。則本件並無原裁定所稱「汽 車駕駛人因過失而未察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自 亦無「如汽車駕駛人因過失而未察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則其未採取救護措施、依規定處置或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即離 開,能否以違反前開規定相繩?」之問題。經核本件依原判 決所認定之事實,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用法律尚無不同見 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並未涉及裁判見解分歧,而有統一 之必要,爰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由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判。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5條之1第3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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