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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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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9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欽章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吉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 月27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 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 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 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 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前於民國97年9月11日以「具有保護縫線區域防潮 、防塵的PP編織袋」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7年12月4日准予專利,發給 新型第M35052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申請專利範 圍共7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專利期間 自98年2月11日起至107年9月10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 違反核准時即92年2月6日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第 94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02 年11月25日(102)智專三(一)02016字第10221615200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 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因原審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 加訴訟。嗣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行政判決上訴,主張:㈠上訴人曾於原 審主張「被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專利之該等防水膜附著與黏 膠層貼合技術特徵係已見於何時出版之何刊物中?或在何時 何地已公開實施?或如何已成為公眾所知悉?」、「上訴人 係熟知此技術領域之人,從業四十多年來,從未在實務上看 到有將黏膠層貼合於袋體以達防水功效之相關習知技術」等 攻擊防禦方法,原審自應審酌系爭專利於業界所達成之商業 上成功因素,不宜以「顯能輕易完成」此類後見之明而輕忽 上訴人之創作結晶,惟原判決仍未對前開攻擊防禦方法予以 審酌,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上訴人並未否認證據2 之袋底防水功能,惟系爭專利所能達到之防水功能係完整袋 體,且有包覆體所需材料較少、成本較低等多重優點,詎原 判決僅以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第6項之防水功能,即認定此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之簡單應用 ,並未對上訴人所提出「袋體之整體防水與否」及「為達防 水功能之所需材料或成本多寡」等攻擊防禦方法予以審酌及 說明,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㈢欲判斷是否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應先確定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平為何,然原處分對於系爭專 利申請當時之技術水平如何,未予說明,原判決亦未予以審 酌,即逕以「顯能輕易完成」為由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之判斷依據,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原判決前揭認定 與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2.2節之規定未合 ,亦有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及不適用法規之違法等語。上訴意 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逐 一論斷指駁者,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或適用法規不當,而非 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 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行政判決之如何違背 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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