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正字第 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洪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 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 黃崇典」,應更正為:「洪正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