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代 表 人 陳肇成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成浩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
(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號),聲請
核定上訴審
訴訟代理人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