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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聲字第 4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瑞福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商標評定事件(本 院100年度判字第1140號、101年度判字第644號、103年度判字第 252號、104年度判字第348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及參加人間商標評定事件,聲請人於上訴審均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除其中本院103年度判字第252號商標評定事件, 其訴訟代理人免除其酬金外,其餘3件均支付酬金在案,則聲請 人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於法並無不合,爰核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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