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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11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德明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春興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新型第M367665號專利 不沾鍋 不沾黏層 疏水性物質 凹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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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