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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612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猛詩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樂覺心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 上列當事人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 同仁堂 創意同仁 樂氏同仁 商標搶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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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