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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10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44號 再審原告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松源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再審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 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 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 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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