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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44號
再審原告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松源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再審
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
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9號判決,本於
行政訴訟法第2
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
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9
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
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
竟向本院提起,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
,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