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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15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98號 上 訴 人 宜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瑞益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翁松崟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前向高雄縣政府(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申請將 坐落高雄縣○○鄉0000000市○○區○○○段○○○○○ 號土地上(面積5.6716公頃)設置營建工程廢棄土棄置場( 下稱棄土埸),經該府以民國85年5月22日八五府建管字第 96126號函准許;並以85年7月3日八五府建管字第126455號 函,准予發給第一階段啟用同意書,使用年限85年6月30日 起至90年12月31日止。其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2年00000 00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以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僅得收受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營運項目為 填埋處理,同意展期5年(102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 。上訴人前以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久堂廠造紙業廢水處 理設施產生之有機性污泥(漿紙污泥),向被上訴人申請個 案再利用許可,經被上訴人以95年9月13日經授工字第09520 413590號函核准許可再利用用途:利用漿紙污泥作為填土增 高之土地改良行為,再利用許可期限自發文日起至97年3月 31日止。上訴人於期間內申請個案再利用展延許可,經被上 訴人分別以97年4月7日經授工字第09720404510號函、100年 5月30日經授工字第10020408990號函准展延再利用許可期限 至100年3月31日、101年11月30日止。嗣上訴人於101年7月9 日再次申請展延再利用許可期限,被上訴人以104年4月1日 經授工字第10420407380號函不予核准。上訴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被上訴人以104年6月24日經授工字第10420414801 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104年4月1日第00000000000號函並 重為處分,仍駁回上訴人之申請。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 訴訟,經該院105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以: 原處分否准上訴人展延再利用許可期限之申請,並無裁量恣 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仍不 服,提起本件上訴,主張:上訴人於原審引用內政部函釋一 再強調如棄土場於未來可恢復林業使用,則無須申請變更使 用,應可續為使用等情,未見原判決說明不採之理由,僅空 泛表示支持原處分「土石方均已含有大量其他事業廢棄物混 和填埋,重新挖取摻配實不合理也不可行」之見解,而未說 明有何難行之處及原處分之裁量依據,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 法云云。核其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上訴 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 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 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 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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