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明園大佛寺
代 表 人 徐蔡靜江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
上列
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前代表人徐國珍就坐落新北市○○區○○里○段○○
○小段207、208、209、604之2地號等4筆土地(下分別以20
7、208、209、604之2地號土地稱之,合稱
系爭土地)及其
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村○○
○1號),因涉及違建,而於民國85年間因向精省前臺灣省
政府(下稱省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申請補辦建造執照,於
徐國珍補正新北市○○區(改制前臺北縣○○鄉)區公所(
下稱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後,領有85建林
字第115號建造執照及86使林字第007號
使用執照(下分別稱
系爭建造執照、系爭使用執照)在案。
嗣因徐國珍上開申請
相關執照涉有偽造文書
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
更(三)字第38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625號刑事
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被上訴人
乃依相關刑案二審判決及確定
判決意旨,以○○區公所出具之公文係屬偽造,而以103年
12月18日北工建字第1032355616號函(下稱原處分)
撤銷系
爭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
)駁回,上訴人仍未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原判
決僅論究明園大佛寺目前坐落土地、房舍位置及面積是否與
日據時代堡圖、美軍空照圖及大眾測繪有限公司測繪結果相
同,忽視依省府7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
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規定,地主可將原有
地上之建物拆除而為新建或改(增、修)建,且新建或改(
增、修)建後房屋之位置及面積並不需與原有舊建物相同,
是原判決顯然有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法令不當之違背法令
情事。(二)
參照林順進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其於日據時
代即已設籍於「臺北州○○郡○○庄000000000百
九番地」,該二百九番地,即為目前之209地號土地,而日
據時代之戶籍制度,土地上雖有房屋,
惟戶籍並不以房屋作
為標示,而係以該土地番號作為登記地,若該二百九番地上
沒有房屋,則林順進如何居住在該地上,日本政府又如何與
之聯絡加以監督,原判決認林順進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僅能
證明林順進於日據時代於上址設籍之事實,顯然違背
論理法
則與
經驗法則,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三)依
大眾測繪有限公司就現況圖與美軍於37年3月19日對系爭土
地之航空測量照片套繪作出之鑑定報告,航測圖中箭頭所指
之建物,確實坐落在系爭土地內無誤,亦
可證從37年3月19
日拍設之系爭土地空照圖可看出系爭土地上確有房舍存在,
並非如原審法院所認無法確認系爭建物之所在位置
云云。揆
其上訴理由,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實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重新提出其
於原審已提出並經原審論斷為不可採之主張,
而非具體表明
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
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