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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正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7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代 表 人 梁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瑩 被 上訴 人 昌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陳月鳳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林市○○路○○○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 年度判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判決廢棄,發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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