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現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文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間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緣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103年6月11日勢作字第1033
230966號函,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下稱原審)於105年5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駁回
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於105年8月
11日以105年度裁字第937號裁定
上訴駁回確定,
嗣聲請人於
105年8月11日向原審
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以105年度停字
第14號裁定移送本院。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104年9月11日勢作字第1043
231043號函將聲請人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
,並
追繳押標金共計新臺幣140萬元整,並已移送
行政執行
署,
惟因本案訴訟(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33號)業經聲請人
上訴現正
繫屬於本院,倘繼續執行,就刊登政府公報部分將
造成聲請人無法累積工程實績及永久喪失參與
投標機會之難
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另就追繳押標金部分,將致
聲請人與銀行往來信用評估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無法以
其他方式回復或以金錢賠償,為免損害繼續發生,
顯有急迫
性
云云。
三、本院查:
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
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
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
情事者,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
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聲請人之
聲請意旨,以其提起之本案行政訴訟,經原審104年度訴字
第13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
業已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而
其仍繼續受行政
強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聲
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之
前揭
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裁字第937號裁
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索引卡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必要,為無理由,應
予以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