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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聲字第 2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現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文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緣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民國103年6月11日勢作字第1033 230966號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下稱原審)於105年5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駁回 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於105年8月 11日以105年度裁字第937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嗣聲請人於 105年8月11日向原審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以105年度停字 第14號裁定移送本院。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104年9月11日勢作字第1043 231043號函將聲請人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並追繳押標金共計新臺幣140萬元整,並已移送行政執行 署,惟因本案訴訟(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33號)業經聲請人 上訴現正繫屬於本院,倘繼續執行,就刊登政府公報部分將 造成聲請人無法累積工程實績及永久喪失參與投標機會之難 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另就追繳押標金部分,將致 聲請人與銀行往來信用評估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無法以 其他方式回復或以金錢賠償,為免損害繼續發生,顯有急迫 性云云。 三、本院查: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 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 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 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聲請人之 聲請意旨,以其提起之本案行政訴訟,經原審104年度訴字 第13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業已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而 其仍繼續受行政強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聲 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之前揭 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裁字第937號裁 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索引卡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已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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