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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5號 上 訴 人 湯沛霖 (原審原告)      號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洪淑敏 上 訴 人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審 參 加 人) 代 表 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 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新型第M328034號「方向選擇 裝置」請求項5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部分該部分訴訟費 用均廢棄。 廢棄部分,上訴人湯沛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湯沛霖之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及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湯沛霖負 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新型第M328034號專利 方向選擇裝置 組合動機 霍爾元件 資料轉換傳輸介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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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