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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4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德居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瑩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 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抗再字第4號裁定、105年9 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26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 度簡抗再字第4號裁定、105年度簡抗字第26號裁定聲請再審,依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83條,再準用第275條第1項 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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