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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7年度判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英鈐
訴訟代理人 賴錦珖
唐效鈞
柯孟君
被 上訴 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蔡衍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8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時公司)民國103年8月21日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發
布後之103年11月18日,在所發行之中國時報A1頭版刊載未
來事件交易所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當選機率(下
稱
系爭報導),因未載明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
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之事項
,違反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乃依
同法第11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以104年12月25日中選法字
第1043550354號、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
被上訴人中時公司及其代表人
罰鍰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
撤銷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中時公司於103年11月18日之
中國時報A1頭版,報導
訴外人未來事件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未來事件公司)召開記者會,公布其所設置之「未來
事件交易所」網路平台就「103年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當
選機率預測內容」。系爭報導內容係報導未來事件交易所此
網路平台,以類似期貨買賣之方式,讓平台使用者透過「買
進賣出」一定期貨標的之方式,預測未來事件機率。而未來
事件交易所平台所呈現之資料,並非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
之個人評價意見之表達,而是使用者就選舉可能發生之結果
的客觀陳述事實。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
所稱之「民意調查資料」,必須具備「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
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
值」,系爭報導或報導指涉之內容,非屬第53條第1項所稱
之「民意調查資料」,自無該條項之
適用。然上訴人將未來
事件交易所對於「103年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當選機率預
測內容」之座談會,認定係發布民意調查,故要求被上訴人
中時公司於系爭報導轉述該內容時,亦須適用行為時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顯誤認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
」,與客觀陳述的「事實」兩者本質上的差異,且係對於包
含被上訴人中時公司等傳播媒體報導上之不當限制,影響新
聞自由及民眾知悉新知的權利。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3條第1項係規定「發布」,然實際上被上訴人中時公司
之行為係同條第2項之「報導」,原處分適用
法律顯有錯誤
等語,求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上訴人則以: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所稱「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
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意見表達,
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
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故藉由平
面、網路、廣播及電視等媒體,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
引述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者,均有該規定之適用。
故凡無從併同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應載
明事項之候選人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即屬法律所禁制
。被上訴人於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103年8月21日
)發布後之同年11月18日,於其發行之中國時報A1頭版3分
之2版面刊載未來事件交易所全部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
之當選機率,其內容仍係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
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
核屬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
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
,應受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之規範。且
系爭報導僅載明資料來源未來事件交易所,並註明選舉結果
以上訴人公告為準,縱系爭報導內容有被上訴人所稱已
臚列
類似之事項,供讀者審酌,
惟部分事項仍難以詳加註明。是
被上訴人中時公司已違反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第1項之規定等語,
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原
審之訴。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自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立法沿革觀之,
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僅有「發布」一種
行為
態樣,而第2項規定之行為則有「發布」、「報導」、
「散布」、「評論」及「引述」五種。又依行為時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53條、上訴人101年1月9日中選法字第1010020
059號及101年2月1日中選法字第1010000364號解釋,投票日
10日前「報導」民意調查者,其於報導時應否載明發布者
所
載法定之完整資料,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並無明文,因「發布」與「報導」行為態樣不同,且
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與第2項之立法目的
有別,非屬立法疏漏,基於處罰法定主義,投票日10日前「
報導」民意調查者,應無同法第53條第1項之適用。(二)
未來事件交易所是一個以「預測」為主題的平台,玩家以虛
擬點數進行事件預測(下單),類似進行股票買賣,看好買
進、看壞賣出,網站會撮合成交,則其「事件最新價格」可
看作是目前玩家們對「該事件發生機率」的預測。本件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於103年8月21日發布,投票日係同
年11月29日,未來事件交易所係於103年11月17日召開記者
會公布全台百里侯預測結果之民意調查之資料,被上訴人中
時公司則在103年11月18日於所發行之中國時報A1頭版刊載
未來事件交易所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當選機率,
其刊載:「全台百里侯未來事件交易所預測」「藍掉5席綠
增4席」「九合一大選預測表新竹市許明財53%林智堅38.4%
、桃園市吳志揚53.52%鄭文燦46.2%……」等內容。可知系
爭報導內容係未來事件公司召開記者會公布全台百里侯預測
結果之民意調查,上訴人以未來事件公司違反行為時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以104年度處字第007號
裁處書裁處50萬元在案。則中國時報及訴外人自由時報、民
眾日報均係「報導」該民意調查,被上訴人中時公司所為報
導行為與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之「發布
」行為態樣不同,且與同條第2項立法目的有別,非屬立法
疏漏,基於處罰法定主義,被上訴人中時公司「報導」民意
調查,應無同條第1項之適用。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中
時公司違反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分別裁處被上訴人中時
公司及其代表人50萬元罰鍰,違反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處罰
法定主義,而有違法等語,因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
。
五、本院查:
(一)
按「(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
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
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
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第2項)政黨及任何
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
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第5項)違反第53條……
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第6項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3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行為時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及第110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參以
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立法理由:「……二
、為避免以不實民調誤導選民,提高民調公信力,第1項
爰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該
次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
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
差值。三、
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
,明定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政黨及任何人
不得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對於該民意
調查資料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者亦應予以禁止,
爰為第2項之規定。」可知,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3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旨在以供公眾檢證,提高民調
公信力及選舉公正之考量,規定投票日10日前民意調查資
料之「發布」者,有應載明調查單位等事項之資訊註釋義
務;至同條第2項規範目的,則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
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
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故無論民調資料是否已
載明第1項之應載事項,一律禁止「發布」,另於投票日
前10日內,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者,選民
已無足夠時間分辨,其他候選人亦無充分時間釐清,其影
響選舉公平與公正與「發布」者同,故亦明列禁止。準此
,投票日10日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資
料者,其於「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時應否載明發布
者所載法定之完整資料,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
條第1項並無明文,以「發布」與「報導、散布、評論或
引述」行為態樣不同,且與同條第2項立法目的亦復有別
。基於處罰法定主義,投票日10日前「報導、散布、評論
或引述」民意調查資料者,應無同條第1項所定應載明事
項之資訊註釋義務的適用。
主管機關自不得以投票日10日
前民意調查資料之「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者違反行
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之資訊註釋義務,
予以處罰。原判決雖有援引上訴人101年1月9日中選法字
第1010020059號函及101年2月1日中選法字第1010000364
號函,惟依上述本院關於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
條第1項就投票日10日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
意調查資料者是否有法定資訊註釋義務並無明文規定,及
基於處罰法定主義之論斷,上開二函文於本件是否援引並
無影響。上訴意旨主張:投票日10日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
布
倘若不符合法定資訊註釋義務,乃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53條第1項所不許,則「發布」後之後續運用「
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本諸同一立法體例,也在禁
制範圍之列,自無需再贅予明列「亦不得報導、散布、評
論或引述」,原判決引據上開二函文斷章取義,其判斷並
無所據,顯有違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之
立法原意
云云,
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
並無可採。
(二)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系爭報導內容係未來事件公司召開
記者會,公布其所設置之「未來事件交易所」網路平台就
全台百里侯預測結果之民意調查,上訴人對於未來事件公
司違反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
裁處50萬元在案,被上訴人係報導該民意調查
等情,則被
上訴人所為報導行為與行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第1項規定之「發布」行為態樣不同,並無該條項法定資
訊註釋義務之適用。上訴人以被上訴人之系爭報導違反行
為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處罰法定主義,於法有違。原判決據此認原處分違法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綜上,原判決並無
上訴人所指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違背
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