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215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157號 抗 告 人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7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抗告人參與相對人所辦理「104年金門縣既有廚餘堆肥場改 善及擴建統包工程案(含代操作營運)」採購案(下稱「系 爭採購案」),因不服相對人以民國106年5月8日環廢字第1 060004481號函認抗告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 規定之情事,擬將抗告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下稱「 原處分」),經向相對人異議後,復不服相對人以106年6月 1日環廢字第1060006578號函維持原處分之異議處理結果,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經 工程會於107年8月6日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將抗告 人申訴駁回。相對人業於107年8月31日起將抗告人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目前仍在執行中,嗣抗告人以原處分如繼續執行 ,將對抗告人之「商譽」產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乃對原處分 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裁定駁回後,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現今公共工程之決標已走向「異質標」及「 最有利標」之決標政策,是若抗告人曾被停權,縱停權期滿 ,亦難獲選為「異質標」及「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且公 共工程占抗告人營運比例70%,是原處分之執行將影響抗告 人經營之存續及其員工之工作權利,縱使將來能平反,抗告 人恐已倒閉而不存在,此損害實難以回復且無法以金錢補償 。況抗告人現正辦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下稱「自來水公司」)「107竹東營運所內灣、尖石、梅 花淨水場勞務工作」,已因原處分之執行致抗告人無法通過 上開採購契約第7條第1點約定之評鑑,而遭自來水公司通知 無法續約,已對抗告人實質造成損害。再者,依本院101年 度裁字第634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 意旨可知,縱認營運損失可以金錢填補,然遭停權之廠商在 獲本案勝訴後,就其營運損失須證明因停權處分致未能得標 ,然縱其未遭停權而得參與投標,惟是否得標尚非必然,故 廠商如何證明其在停權期間之損失並予計算,確有困難,為 避免將來國家負擔過重之金錢支出或延伸出耗費社會資源之 不必要爭訟,有必要列為「難以回復損害」之範疇。另一般 公司行號於知悉抗告人遭刊登為不良廠商,亦會將抗告人列 入拒絕往來名單,無異剝奪抗告人之營業自由及生存權,致 抗告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亦顯逾比例原則。此外,抗告 人目前已準備進行投標之諸多工程亦將因停權處分而中斷, 此將危及抗告人之存續,即有急迫情事,原裁定未審及此, 容有違誤。又本件暫時停止執行原處分對公益無重大影響, 爰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及「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 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 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政機關之處 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 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如原處分 或決定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情形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 項未明文規定),抑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自應賦與行政法院依受處分人或 訴願人之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或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終 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俾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利益。而所 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 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 困難之程度等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 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又所謂「急迫情事」,則 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從而, 須原處分或決定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 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 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 要。 ㈡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而非本案救濟程序,法 院須於有限之時間內,依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及可得即時 為職權調查之結果,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 而相對人係以抗告人承攬系爭採購案,未能於相對人多次指 定之期限內改正,業已延誤履約期限達36.7%,情節顯然重 大,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通知抗告人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之合法 性顯有疑義,合先敘明。 ㈢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廠商經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固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 廠商,惟並非撤銷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廠商仍得本其營利 事業登記項目繼續經營業務,且對於其已得標之政府採購案 ,亦不影響該採購案之進行,故並非一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即令其無法營運,亦非必然造成其財務困難。是抗告人主張 一般公司行號於知悉抗告人遭刊登為不良廠商,亦會將抗告 人列入拒絕往來名單,無異剝奪抗告人之營業自由及生存權 ,致抗告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亦顯逾比例原則云云,並 未提出相關事證以為佐據,核屬其主觀臆測之詞,尚難憑採 。 ㈣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機關辦理採購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 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廠商依法並無直接請求 機關向其採購之權利,廠商是否從事政府採購業務,容係其 自由選擇營業對象之結果,且縱其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投標, 亦非必能得標。本件抗告人經核准所營事業項目多達70餘項 (原審卷第7至9頁),其營業交易型態本不以政府採購之工 程為限,故原處分之執行,或將影響其參與政府機關公共工 程之投標機會,惟並未有限制抗告人繼續從事國內其他民間 工程承攬營運之效果。是抗告人以其施作政府公共工程占其 營運比例70%,且抗告人目前已準備進行投標之諸多工程亦 將因停權處分而中斷,是原處分之執行將影響抗告人經營之 存續,而有急迫情事,將來縱能平反,抗告人恐已倒閉而不 存在,此損害實難以回復且無法以金錢補償云云,純係抗告 人自我設限營業對象為政府機關之結果,尚難認屬有據。 ㈤況抗告人縱使未受停權處分,而仍得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案之 投標,亦非必能得標,足見停權處分與抗告人之營運、生計 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而抗告人主張其所辦理自來水公司「 107竹東營運所內灣、尖石、梅花淨水場勞務工作」,已因 原處分之執行致無法通過評鑑,致遭自來水公司通知無法續 約,對抗告人造成實質損害一節,核屬其營業收入之減損, 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尚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自難謂 本件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㈥停止執行制度既係為避免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因行政救濟 所得請求回復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從回復之目的而設,是 所稱難於回復之損害,自係指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之執行 致其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損害而言。抗告人主張原處 分之執行將影響其員工之工作權利,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云 云,經核並非屬抗告人自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抗告 人據此主張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亦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與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要件不合,而無從准許。從而,原 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本件抗告意旨 無非以其主觀之法律見解,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