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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4號 再 審原 告 聖樺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維欣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9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本於行 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 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 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裁 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另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45號確定裁定有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 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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