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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岑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
當事人間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
發明專
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
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智院成天108
技協17字第1080004211號函在卷
足稽,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