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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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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岑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林勇憲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三三一號發明專 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3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 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25日智院成天108 技協17字第108000421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