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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裁字第 11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裁定 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 4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 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 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