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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
訴訟救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9號裁定
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
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35號裁定
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日
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
4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4日送達,此有各該
送達
證書附於各該卷
可稽,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
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難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